社保局工作时间(社保局几点上班下午几点上班)
偶谧 • 2023-04-26 11:16:07 • 5430次
社保局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-12:00,下渗大午 14:00-18:00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9:00-17:00;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9:...,以下是对"社保局工作时间"的详细解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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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局几点上班下午几点上班
社保局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-12:00,下渗大午 14:00-18:00。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9:00-17:00;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9:00-17:00;溧水区人力资源贺灶和社会保障局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9:00-17:00;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9:00-17:00等。
如有社会保障功能,市民在领卡时已开通。金融功能需由持卡人到相关银行按规定办理。公共交通功能在领卡时已开通,市禅喊扮民只需到公共交通充值点充值后即可使用。如需开通老年乘车半价或免费功能可选择就近的网点办理。
人社局上班时间
社保局的上班时间通常是: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:00-12:00,下午13:00-17:00,夏季下午时间会调整为:13:30-17:30。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。但要注意的是,根据地区不同,各地社保局的上班时间会有所不同,如果需要可以拨打12333咨询。
社保局,全称是: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又叫“人社局”。社保局是我们国家的职能部门,能受理的业务范围非常广,
主要的职责有:
1、执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方面的法律、法规,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研究,拟订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;
2、负责社会劳动力的就业管理问题,建议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,合理安排人员的配置、流动,引进人才;
3、负责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分配政策,人员福利政策、离退休政策、完善最低工资制度;
4、拟订劳动、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,负责组织实施劳动监察,处理劳动纠纷,维护劳动者权益,查处劳动违法案件;
5、社保相关事宜的受理,拟订医疗、养老、失业、生育、工伤五险相关事项的保险政策和标准,以及相关事项的办理。
社保局几点下班时间
一般情况下医保局在工作日每天早上8:30开始上班,到中午12:30工作结束,下午2:30开始上班,5:30工作结束,周日为休息日不上班。因此相对来说医保局的工作相比较而看,还是不重的,并且有的社保局周六和周日都是休息日,都不用上班,因此需要办理业务时尽量避免周六和周日办理。医保局在每一个区域的工作时间应该不同,因为我国服原料库不同地区每天太阳升起和降落的时间也不同,因此工作时间难以统一,应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定,如果想要知道医保局工作时间,最好先通过电话咨询。一、医保局编制工作时间是什么样的?一般情况下社保局在工作日每天早上8:30开始上班,到中午12:30工作结束,下午2:30开始上班,5:30工作结束,周日为休息日不上班。因此相对来说医保局的工作相比较而看,还是不重的,并且有的社保局周六和周日都是休息日,都不用上班,因此需要办理业务时尽量避免周六和周日办理。二、社保局是做什么的?社保局的职责主要是执行国家关于人力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,并且有权利根据社会现状拟定相关政策,申请批准,需要通过合理的手段促进人力资源流动和人口就业,并且对于工作和劳动管理服务等关系,具有一定的责任,也能够帮助分配军队干部和家属,并且能够指导专业人员的相关工作还承担着高学位人事的工作问题。因此社保局在对于社会保障社会关系以及工作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。尤其是在劳动方面,不仅有着仲裁作用,还可以申请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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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所工作时间
社保局上班时间,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-12:00 下午 14:00-18:00。社保局礼拜六和礼拜天是不上班的,如果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可以选择周一到周五工作日办理。每个城市区县上班时间有差异,最好先打社保电话咨询清楚,或者登录官网查看。社保局的职能是:1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2、研究、起草有关地方性社会保险政策;3、指导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社会保险的工作;4、组织实施本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,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等。社保局是依法享有国家赋予权力、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行使职权的、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政府部门,是政府行政机关,是负责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管理与经办机构。社保局的全称,有的地方一般为“社会保障管理局”或“社会保障局”,也有的地方社保局不单独设立,其社会保障的业务,归纳到在当地的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”中。【法律依据】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,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,调动职工的积极性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,根据宪法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。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,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。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。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第七条 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,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。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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